國立陽明大學合唱團社團辦公室使用與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修訂
1. 本辦法依國立陽明大學合唱團組織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二條之宗旨訂定之。
2. 團員得依此辦法使用社團辦公室。
3. 管理為社辦經理之權責。
4. 只供本團團員用於合唱相關之用途。
5. 器材皆為國立陽明大學合唱團名下團產,欲租借得依國立陽明大學合唱團團產使用與管理辦法申請之。
6. 凡本辦公室之使用者有義務維持社辦之整潔。
7. 禁止攜帶含濃烈氣味之食物及含糖飲料進入。
8. 凡有明顯破壞辦公室(含團產)之行徑者,得依法追究之。
9. 使用完畢使用者必須關閉所有電源並鎖門,違者將口頭申誡,若經勸阻無效,得禁止其使用社團辦公室。
國立陽明大學合唱團團產使用與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修訂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立陽明大學合唱團組織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二條與第二十四條之宗旨訂定之。
第二條 本團之團員得依此辦法使用本團之團產。
第三條 團產管理為總務幹部之權責。
第四條 團產係指任何所屬陽明大學合唱團名下之所有財產。
(一)器材及設備:制定團產清冊確立可外借之團產內容,總務於每學期初團員大會公告可使用之團產內容,並於期末團員大會公告團產之使用、維修情況。
(二)團譜:本團之所有藏譜,由譜務統一管理。
(三)團費: 本團所擁有的財產,包含現金與帳戶存款,由總務統一管理,並定期公告團內開銷與收支報表於團員了解。
(四)社團經費簿冊印章: 由每學期出納管理,並負保管責任。
第五條 欲借用團產者,須經團長同意後,向總務借用登記並繳費,並抵押有效之身份證件。團產之借用期限為一週,不予續借。如有特殊情況,需知會團長同意方可續借。
第六條 團產登記外借時之使用順序,以社團舉辦之活動優先,其次方為個人。
第七條 借用需知:
(一)本團團員借用
1.本團團員可借用之團產由總務建立團產清冊並公告之。
2.本團團員可自由借出本團團產自己使用,唯不得借出非本團團員。
.借出團產限期一週內歸還,不予續借。若需續借,則須告知總務,由總務同意簽章後方得續借。
(二) 非本團團員借用
1.非本團團員可借用之團產由總務建立團產清冊並公告之。
2.非本團團員欲借用本團團產,須填寫團產借用契約,並且由總務簽章,出納蓋合唱團帳戶印鑑。
3.出借團產限期三天內歸還,不予續借。若需續借,則須告知團長,由團長同意簽章後方得續借。
第八條 外借團產逾期未還者,每逾期一日課罰金新台幣伍拾元,納入社團資產。
第九條 若外借遭損壞或遺失,須由外借者負擔賠償之責。
第十條 本辦法經團員大會通過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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