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7日 星期六

組織章程

國立陽明大學合唱團組織章程
2001年9月3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2003年9月8日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2005年9月22日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2006年9月18日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2008年5月10日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2009年5月9日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2010年3月1日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2010年10月4日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2014年5月22日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2015年5月23日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2016年4月18日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2017年4月23日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定名為「陽明大學合唱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二條
本團以「提升音樂素養、培養歌唱實力」與「團員情感交流」為兩大目標,提供合唱愛好者們一個彼此支持、切磋砥礪的環境。同時,也盡力使合唱的風氣盛行於陽明,發揚合唱的美好與快樂。
第三條 本團團址設於國立陽明大學。

第二章 團員

第四條 凡定期參加團練與各項例行演出者,為本團當然之團員。
第五條 曾經為團員者,離團後均為本團之團友。
第六條
本團團友、團員均享有參加本團各項活動之權力,團員與團友若欲參加正式表演及年度計劃之演出,需參加團練並經指揮檢定通過方可演出。
第七條
本團團員有遵守本團章程,定期參加團練、聲樂課與各項例行演出,及依相關規定繳納團費之義務。
第八條 本團團員有應聘擔任本團幹部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九條
本團之組織包含大三學生指揮(大指揮);大二學生指揮(小指揮)(柒次修訂)與核心幹部群──團長、副團長、聲部長(之後凡提到核心幹部皆指此四項職位 捌次修訂);大二幹部群──總務、活動組、美宣組、公關組、譜務;每學年下學期時會應各幹部之工作量,增設大一小幫手。每年的幹部群亦將因應團員人數而作調整。
第九條增修(第四十屆修訂)
每年幹部群之工作內容亦得視團員狀況做調整。
第十條
本團除了每週固定的練唱與部練之外,上學期例行活動包括暑假合唱營、迎新活動(寄發新生社團傳單、校歌敎唱、迎新音樂會)、第一次例活的特別節目、期初宵夜大會、觀摩音樂會、聖誕走唱、期末發表;下學期例行活動包括寒假合唱營、送舊、十一醫、聯合音樂會、年度計畫。上述例行活動得視每年團內情形由核心幹部群經共識會議做出調整。
第十一條
大小指揮負責指導平時練唱的其中2.5小時,另外2.5個小時則由外聘老師指導。練唱曲目包括期初迎新、聖誕走唱、期末呈現、年度計畫的選曲,以及平時的相關演出曲目。
第十二條
團長任期一年,經核心幹部與下屆小幹部同意得連選連任。對外代表本團;對內負責召開各項會議、處理外聘老師事宜,並促使各項活動順利進行。上任一個月內,需協同核心幹部群討論,決定年度計畫與大二幹部名單。下學期期末前亦需協同核心幹部群決定下學年接手的核心幹部名單。
第十三條
副團長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副團長有協助團長辦理並推動各項事務之責任,並在團長因故無法行使其職權時代理之。
第十四條
音樂組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與外聘指導老師、大小老師協同討論,安排每學期的練唱進度、譜籍的印製、聲樂課、小家重唱的評審連絡事宜。惟因應各年團員變動,前述所有職位亦可現任幹部視情況連任,以確保經驗傳承。
第十五條
四聲部部長負責每週的部練,維持該部之出席率與練唱進度,並促進部員之間的情感交流。
第十六條
伴奏組負責練習演出曲目所需伴奏的部份,並得在表演時單獨演出,呈現高超的鋼琴技巧。
第十七條 主持組負責於例行演出時介紹本團。
第十八條
依當年人力而定:團訓組每隔週發刊,一學期約6-8刊,基本內容為新生與團員自介,其餘內容可自行決定。
第十九條
活動組負責第一次例活的特別節目、期初宵夜大會、聖誕走唱的主持、火鍋大會、社遊、寒訓、暑訓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二十條 文美負責每次活動的視覺以及團服設計工作。
第二十一條
場器負責維持社辦的整潔,增訂紅色團服,並整理、清點銀色團服、黑色西裝外套、聖誕帽、負責活動之場地器材借用及管理。有關社辦之整潔與管理,詳見「合唱團社團辦公室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增修(40屆修訂)
團服與每次的演出造型得由文美語幹部群共同決定;此外,演出服與配件得視情況添購。
第二十三條
總務負責每學期期初提報預算,每月進行報帳,並管理團產、外聘老師薪水支付,及售票演出支票務處理。而團產出借,則依「合唱團團產租借辦法」認定租借標準與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為達到培訓大一新生、以及分擔大二團員課業壓力之目的,於下學期初時視各大二幹部之需要,增設「大一小幫手」。

第四章 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五條
下學期期末時,該屆大二幹部群與大指揮經面談、問卷調查等深入了解後,依個人意願與能力決定下屆大二核心幹部名單(團長副團、小指揮),並進行交接。
第二十六條
新任大二核心幹部群須於新學年開始前,與其他新任大二團員召開會議,決定年度計畫,並擬定新任大二幹部群名單,此名單經當事人同意後即可生效。
第二十七條 新舊任幹部群於下學期末社員大會時正式交接。
第二十八條
罷免法若團員認為社團核心幹部不適任,得經團員十人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投票人數須過全體團員半數,經全體投票人三分之二人數贊成通過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
團長須於每學期期初、期末召開幹部大會,討論、決定年度事宜。期中得因應活動所需,另外加開幹部會議。
第三十條
團長須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召開共識會議,與當屆核心幹部群討論當年度團內走向及活動規劃。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 每學期團費得因該學期活動多寡與內容而調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經費主要來自課輔組給與之社團補助款,以及每學期期初學生會所分配之款項。
第三十四條 年度計畫因所需金額龐大,得向外界募款。
第三十五條
若團員在入團繳交團費後因故無法或不願意再出席團內活動得親自向總務要求團費退費,團費退費相關規定如下:上學期開始~11/30及下學期開始~4/30得退還該學期團費一半金額;學期過半後團費一律不退還。
第三十六條
本團之社產(除白色電鋼琴明訂租金為半日400元、全日700元以外)可經借用單位與本團幹部議價並填寫社產租借單後外借,若器材在借用時遭回損或損毀須由借用單位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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